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起共有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应依法分割位于某市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并要求取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被告则认为原告在离婚后已丧失居住权,无权取得补偿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关键事实:
1.系争房屋的性质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为被告之一。
2.原告与被告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的居住权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
3.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离婚后仍长期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4.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保障其居住权利,相关补偿利益应考虑监护人因素。
5.征收补偿利益包括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等,目前尚未领取,产权调换房屋尚未过户。
法院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虽非婚生子女,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取得部分补偿款,被告取得剩余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