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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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陈某、曾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沈某因工作关系与被告陈某相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1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所持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标的公司主要目的为经营某金融公司授权标的公司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如由于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二被告之前业务问题导致某金融公司取消标的公司业务授权并导致原告损失的,二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股权转让款。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原被告双方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标的公司陆续收到了某金融公司寄送的《告知书》皆称因贷款申请中放款资料超期邮寄且客户逾期还款,故给予标的公司提前还款处罚,但二被告未妥善处理,导致某金融公司停止授权标的公司使用其车贷业务,标的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原告也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股权转让款。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向无锡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标的公司未取得某金融公司的授权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解除事由;第二,被告二曾某作为被告一陈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律师通过多轮辩论以及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院判决:

  1. 一、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 二、二被告陈某、曾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律师简评】

实务中股权转让行为多有发生,通常情况下买受人是看中了标的公司的某项资质、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由于前期未作尽职调查而将自己陷入风险。本案原告虽然最终胜诉,但是也无端为自己增添了时间、金钱成本。律师建议,倘若事先能委托律师做一个基本的尽职调查工作,也可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陈一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曾为捞王、质馆咖啡等连锁餐饮企业以及阅文集团、卡通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继承